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包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