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包虫病流行区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动物包虫病的发生、传播开展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处置等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