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将反恐怖主义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二)推进反恐怖主义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共享;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有关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政策;

(四)制定并推动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标准、规范、措施、预案等,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五)定期向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