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跨行政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恐怖主义工作沟通与合作,推动建立数据资源共享、情报信息互通、应对处置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增强反恐怖主义工作实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