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身边好人”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优待、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事迹和精神。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