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对文明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褒奖。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褒奖。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