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