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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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