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的项目应当与自治县五年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