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