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