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径。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