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县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立法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四)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体现自治县地域特色和法治需求;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