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十日前,报请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报告;(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说明、立法依据;(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情况的说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