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