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和通过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十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省直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