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对于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条例案,也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