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并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客运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以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