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一)擅自停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