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巡游车以外的车辆上喷刷巡游车外观,使用顶灯、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等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按每辆车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