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