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