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共场所赤膊光膀、大声喧哗,使用粗俗、侮辱性和歧视性言语,强占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专座等专用设施;

(二)开展商业庆典、装修房屋、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

(三)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废弃通讯线缆、电线不及时清理,楼道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飞线充电;

(四)邻里之间侵占公共区域、挑拨邻里关系、扰乱正常生活等,家庭成员之间谩骂侮辱、威胁恐吓等;

(五)其他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