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