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