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对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命令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该决定、命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依法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策,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