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