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和项目进行审议,未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