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粮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