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