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尊重农牧民意愿,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鼓励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