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七章 绿色发展体系建设第六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落实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完善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依法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