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落实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完善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依法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