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源头管控能力。提升旗县、苏木乡镇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推行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提高农兽药筛查能力,强化信用、智慧赋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促进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培育认证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保护和发展,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