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七章 绿色发展体系建设第六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源头管控能力。提升旗县、苏木乡镇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推行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提高农兽药筛查能力,强化信用、智慧赋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促进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培育认证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保护和发展,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