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七章 绿色发展体系建设第六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耕地轮作、保护性耕作、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措施,推进控肥增效、控药减害,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使用、回收、再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立苏木乡镇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点,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进产地环境净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