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六章 经营体系建设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健全运行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稳步开展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使用权入股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经营活动。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管体系。稳妥有序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