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化农作物制繁种基地、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和草种繁育基地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开展玉米、大豆、马铃薯、肉牛、肉羊、苜蓿、羊草等育种攻关,支持种牛种源基地和核心育种场、保种场建设。加强农作物、畜禽和饲草优良品种培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提升良种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