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严格实行草原分区用途管控,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等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