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作情况。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