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引导企业提升技术工艺、产品体系和服务质量,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优化品牌建设环境。

企业应当强化品牌培育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品牌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制度,在战略制定、市场定位、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提升品牌价值,增强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