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企业家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制定培养计划,加强企业家培养工作,培育和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并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工业化企业培育指导计划,构建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打造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编制长期发展规划,推动企业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提升企业长久生命力和整体实力。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