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特色产业园区,建立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指标为核心内容的园区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园区链条化、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建设特色产业园区。鼓励产业园区开展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改革试验。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