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