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