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基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与实践研究,增强教育实效性,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