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进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