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第三章 维护公共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