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第三章 维护公共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