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维护公共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应急治理能力,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源头管控,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