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七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建议组织立法前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后评估。立法评估的形式、内容、方法和评估情况的报告等,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