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评估,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