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评估,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