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