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