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